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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系學生選課規定
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選課規定
第五條 電子系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得選修其他系(所)或電子系四年級開授課程。但選修本校其他系(所)研究所課程至多6學分可列入電子系研究所畢業學分計算;選修電子系四年級課程,其成績不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平均,亦不列入畢業學分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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